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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县区住建局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
发布时间:2017-05-26 16:10:06 作者: 来源: 点击:

 

梅州市梅县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
请求清单
 
一、申诉求决类投诉请求
申诉求决,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向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申诉,要求重新作出处理或解决矛盾纠纷。
(一)不服梅州市梅县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序号
行政许可行为内容
1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2
商品房预售许可
3
建设工程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许可
4
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及以下资质核准 (梅县区范围内)
5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6
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7
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合格通知书核发
8
建设工程验线
9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10
变更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核准
11
建设工程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查

2.法定途径: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广东省建设工程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行政许可规定》《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等。
(二)不服梅州市梅县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序号
行政处罚行为内容
1
对未按原规划进行建设行为的处罚
2
对房地产经营企业的处罚
3
对违反物业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4
对违反房地产中介、租赁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5
对违反城乡建设管理行为的处罚
6
对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行为的处罚
7
对资格资质类企业及执业、从业人员违反相关管理规定的处罚
8
对从事建筑活动违反监督管理行为的处罚
9
对违反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10
对违反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11
对违反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行为的处罚
12
对违反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公有房产等保障性住房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2.法定途径: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广东省建设工程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行政许可规定》《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广东公有房产管理办法》
(三)不服梅州市梅县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作出的行政征收行为
1.具体投诉诉求:

序号
行政征收行为内容
1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

2.法定途径: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广东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等。
(四)不服梅州市梅县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序号
政府信息公开行为内容
1
政府信息公开内容

2.法定途径: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等。
      (五)当事人之间的民事合同纠纷
1.具体投诉请求:
当事人一方因民事合同纠纷,向梅州市梅县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反映合同效力或要求协助一方当事人执行合同内容的信访投诉。
2.法定途径:依照合同约定的纠纷处理方式处理,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信访条例》等。
(六)不服梅州市梅县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内在编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对机关、事业单位作出的人事处理决定
1.具体投诉请求:
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有关人事处理不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
2.法定途径: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45号)等。
(七)梅州市梅县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内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1.具体投诉请求:
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或者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等。
2.法定途径:向相应调解或劳动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人社部发〔2014〕45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 总政治部关于印发<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07号)《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总政治部关于修改<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8号)。
(八)我局直属单位-梅州市梅县区土地房屋征收安置中心监管的有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类投诉请求
1、安置补偿协议落实不到位
(1)具体投诉请求
征收人不落实安置补偿协议
(2)法定途径
提起民事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
2、不服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1)具体投诉请求
对评估结果不满意。
(2)法定途径
向原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有异议的,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二、揭发控告类投诉请求
揭发控告,是指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反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违纪事实或提供线索、要求依法制止、惩处或赔偿。
(一)检举住房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反映住房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工作人员旷工或因公外出逾期不归造成不良影响;违反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违反规定办理招标投标;违反规定向公民、法人、企业等摊派或收取财物等。
2.法定途径:向本级人民政府行政监察机关举报。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
(二)检举住房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党员干部违规违纪问题
1.具体投诉请求:
反映党员干部热衷虚名造政绩、树“形象”,脱离实际,脱离群众;买官卖官、任人唯亲,违规提拔干部;插手工程建设项目,为亲属或关系户谋取利益;多占住房、超标配车,公款吃喝旅游,生活奢靡等。
2.法定途径:向相应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举报。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