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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梅县城镇房屋阳台及类似阳台的建筑面积计算操作办法(暂行)
发布时间:2011-11-23 09:49:00 作者: 来源: 点击:

 

为规范和统一本县城镇房屋阳台和类似阳台的建筑面积计算办法,根据国家测量规范,参照梅州城区对房屋阳台及类似阳台的建筑面积计算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如下操作办法:
 
    一、阳台的面积计算。国家房产测量规范和建设部有明确规定的阳台面积计算,按《房产测量规范》(国际GB/T17986-2000)执行。
 
    二、类似阳台的面积计算。类似阳台包括入户花园、空中花园等特殊结构的阳台,按以下办法操作:
1、有顶盖的不封闭阳台,当其上盖高度小于两个自然层时,按其围护结构或围护物外围水平投影计算一半建筑面积。当其上盖高度达到或超过两个自然层,且在阳台底板至阳台上盖的垂直空间范围内,无水平镂空楼板,无连接横梁,沿阳台开敞面或主开敞面完全开敞(即无水平横梁、挂墙等结构体),阳台不计算建筑面积。
2、阳台(以阳台底板计)水平投影面积大于12.0平方米的有柱阳台,均视为架空层,无论其上盖高度多少,均按其围护结构或围护物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3、对无柱凹阳台或有柱但水平投影面积小于等于12.0平方米的凹阳台,其凹入进深(取阳台结构外缘至外墙外缘的垂直距离)不超过2.4米的部分,计算一半建筑面积,超过2.4米的部分,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4、如阳台开敞面下方设置有高度大于1.50米围护结构时,该阳台视为封闭阳台,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三、本办法仅作内部执行的操作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如遇新的问题又无章可循,再研究确定。本规定从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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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0月31日